因公司的实收资本和股东实缴的出资额已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故自2014年3月1日起,工商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注册资本验证文件。公司可将各股东实际缴付情况记载于章程,通过年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公司应妥善保存相关缴资凭证,以备监管部门查验。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问题,另行研究决定。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已经实行申报(认缴)出资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鼓励、引导、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实施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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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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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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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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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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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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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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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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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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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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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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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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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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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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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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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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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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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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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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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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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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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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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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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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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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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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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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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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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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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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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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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经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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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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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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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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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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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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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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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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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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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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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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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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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资金互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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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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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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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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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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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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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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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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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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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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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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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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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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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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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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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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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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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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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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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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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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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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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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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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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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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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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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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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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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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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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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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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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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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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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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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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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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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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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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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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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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