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资本认缴制=股东不要出资?

2013-03-16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201331日正式实施。为有关公司设立登记降低了门槛,鼓励更多人士步入创业之路。

同时,大家似乎都在传递着一个或是错误的或是误解的信息:注册成立公司,以后股东都不要拿钱出来了。

专业从事公司注册登记事务的商务秘书公司:深蓝商业服务公司:http://www.dbhk.org.cn 会计师杨小姐明确表示:注册成立公司,以后股东都不要拿钱出来了。理解是绝对错误的,我们一起先阅读: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申请人申请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时,商事登记机关登记其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需登记实收资本,申请人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文件。

注册资本认缴制:为公司筹集资金,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商事登记机关。从此,国内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如申报与事实不符,国内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和非货币出资缴付比例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

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由此,深蓝商业服务公司:http://www.dbhk.org.cn 会计师杨小姐提醒:千万不要轻信非专业人士的误导,一不小心触犯了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