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81条规定:公司因为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有本法第181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可见,公司的设立、解散、存续,都是法律许可前提下依股东们的集体意志决定的。营业期限是股东们约定的,当然也可以通过约定予以修改,关键是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支持。
第181条第(四)项: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是因为公司有违法。
由此,股东们的集体自愿和违法被强制是公司解散的两大原因,另一个就是:请求人民法院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