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条例》
由2014年3月3日,新香港公司法將會實施,在新条例生效时: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下称『第32章』)会改称『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
杂项条文)条例》』。
-除有关公司招股章程、清盘、公司无力偿债及取消董事资格的条文外,第32章内所有影响公
司运作的核心条文予以废除。
『新条例』主要修改摘要
A 章程文件及法团印章
1、废除组织章程大纲
•废除所有本地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
•组织章程细则成为公司的章程文件。
•根据第32章注册的公司(下称『原有公司』),其组织章程大纲的现行条文,将被视为
该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的条文。
•只要新条例的条文没有把第32章附表1的A表格规例加以变更为不适用,对于已采用A表作
为其组织章程细则的原有公司,该表的规例将会继续使用。
2、章程细则范本
•新条例订明章程细则范本,供私人股份有限公司、公众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使用
3、法团印章
•公司可自行选择是否备存和使用法团印章。
B. 股本
1、 强制性无面值股份制度
•公司股份将会没有面值。
•新制度适用于所有有股本的本地公司。
•新条例载有关于由有面值股份改为无面值股份制度的过渡性及推定条文,以便顺利过
渡。
•所有在新条例生效前发行的股份均视为无面值,无须进行转换程序。
•公司股份溢价账及资本赎回储备账贷方的款项,将成为公司股本的一部分。
•个别公司可视检视本身的特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因应本身的情况,对公司的章程文
件、公司订立的合约等,作出特定的修订。
2、 股本说明
•公司股本如有变动(例如股份分配或获准许的股本更改),须以指明表格向公司注册
处交付载有股本说明的申报表或通知作登记。
•股本说明是公司股本最新情况的「定格速写」,可确保最新的股本资料得以披露。
C. 董事
1、 限制法人团体担任董事
•每间私人公司须有最少一名董事为自然人。
•原有公司会获给予由新条例生效日期后起计6个月的宽限期,以遵从这项新规定。
•董事如有更改,须在作出更改的日期起计15日内交付申报董事更改的指明表格ND2A作
登记。
2、 长期服务合约
•董事聘用合约超过三年者,须获成员批准。
D. 周年申报表及账目
1、 私人公司
•提交周年申报表的规定并没有修改。周年申报表须于申报日期
(即公司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后的42日内提交。
2、 公众公司及担保公司
如公司的财政年度是在新条例生效前开始并在该日期当日或之后终结:
•周年申报表须继续于公司周年大会后42日内提交。
如公司的财政年度是在新条例生效当日或之后开始:
•周年申报表须在该公司的申报表日期后的42日内提交。
•公众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6个月届满之日。
•担保公司的申报表日期为该公司的会计参照期结束后的9个月届满之日。
•会计参照期是拟备公司周年财务报表的参照日期。
注:
•上述所有类别的公司,如逾期提交周年申报表,均须缴付较高的注册费。
•在新条例下,以「资料并无改变的证明书」提交的周年申报表(表格AR2或AR3)将
会作废,不会获接纳登记。
3、 账目及报告
•中小型企业可拟备简明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
•符合以下任何两项条件的私人公司,可符合资格拟备简明报告:
a) 全年收入总额不超过港币1亿元。
b) 资产总额不超过港币1亿元。
c)财政年度内的平均雇员人数不超过100人。
•如欲拟备简明财务报表及董事报告,可咨询专业意见。
E. 交付文件
•如公司注册处处长没有收到某份文件,该文件会被视作不曾为遵从新条例的规定而交
付处长。
F. 会议
成员大会
•公司可在取得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无须举行周年成员大会。
•周年成员大会须按会计参照期而举行。
•公司可使用任何科技在多余一个地址举行成员大会
G. 押记
•有关设立押记或证明该项押记的文书的经核证副本;或证明清偿或解除押记的文书的经
核证副本,须连同相关的指明表格交付处长登记。
•登记押记的时限由5个星期缩短至一个月。
•有关的文书及指明表格均会存案,并供公众查阅。
•文书的经核证副本于登记后不会退回提交人。
注:
•文书副本如经公司的董事或公司秘书、该公司的获授权人或拥有该项押记的权益的任何其
他人核证为真实副本,即属经核证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