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销

注销注册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香港私人公司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91AA条,香港的私人有限公司如注销登记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 该公司从未开展任何业务,或已停止进行任何业务或营业最少3个月,在申请注销登记时;
2.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如果公司还有未清偿的债务,可以申请撤销注册,除非其公司债务: -
1. 由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或公司的创办成员,董事或股东承担及清还;或
2. 其债权人愿意放弃或豁免该公司的债务并执行该豁免债务契约。

撤销注册程序
香港公司需要遵循以下程序以注销香港公司: -
1. 须要获得香港公司的所有股东/成员批准;
2. 到香港税务局提交申请表格(表格IR1263),向税务局局长申请发出“不反对公司注销通
   知书”;
3. 拿到香港税务局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后,须到香港公司注册处递交以下文件,申请公司注
   销:- 
  (1)香港公司注销登记申请表(表格DR1);
  (2)税务局局长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
  (3)提供注销申请通知人的姓名和地址;
  (4)债务豁免契约(如适用)。
4. 香港公司注册处会在宪报刊登该公司申请注销通知;
5. 如果香港公司注册处在刊登宪报后3个月内没有收到反对该香港公司注销,公司注册处会在
   宪报刊登公告,发布第二份通知该公司正式撤销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