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重点内容有哪些?

201111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文件中,有“营改增”的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税率
在现有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优惠税率13%的基础上,增加了11%6%两档税率;对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税率为11%;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税率为6%;年应税服务销售额500万以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简易征收方式,征收率为3%

2、  计税方式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运输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  计税依据
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垫付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  服务贸易进出口
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5、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

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6、  税收收入归属
试点期间保持现有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7、  跨地区税种协调
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8、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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