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属于非居民企业,相关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管理要求,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的规定执行。即代表机构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同时,代表机构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 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6号)规定法律责任:
(一)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或报送资
      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按规定
      时限补报。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且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主管税务
      机关除责令其限期申报外,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
      申报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限期
      缴纳。企业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见附
      件4)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缴纳税款。
(二)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主管税务机关除责令其限期办理外,对发生税
      款滞纳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企业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依照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