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按照企业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增值税纳税人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实施暂行条例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 销售代销货物;
3.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
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 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7.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
与销售做同样的处理,即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核算利润,影响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
增值税会计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栏目对增值税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