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东大会

周年股东大会(AGM)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11(1)条,香港公司注册后第一个股东周年大会应在注册公司后18个月内举行,其后的股东周年大会不能与上次股东周年大会相隔超过15个月时间。
在香港公司法第32章表A的公司章程第49条规定股东周年大会将举行的时间和地点是由董事会决定。
股东周年大会上提供股东向董事对账目和报告等提出质疑的权利。除此之外,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业务还包括宣布股息,选举董事用以取代那些退任董事,委任审计师等。

临时股东大会(EGM)
所有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股东大会被称为临时股东大会(EGM),临时股东大会可由董事、股东、审计师、法院、破产官、或该香港公司的清盘人等的要求而举行。

书面决议
根据香港公司法表A里的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所处理的业务,可以以股东书面决议来代替。

该次会议的法定人数
在香港公司法第32章表A的公司章程第55条规定,除非出席股东/成员的人数已达到法定人数的要求,否则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不能处理任何业务。如要会议顺利举行,在会议其间必须保持该法定人数的最低要求直至会议结束为止。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14A(1)(c)条,只要有两位股东/成员或其代表出席,足以构成足够的法定人数,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主席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第32章第114A(1)(d)条,如果香港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任何出席的股东/成员可当选为会议主席。在香港公司法第32章表A的公司章程第57条规定,董事会主席通常会在每一个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担任会议主席,但如果香港公司没有董事会主席,董事们会选出其中一位作为会议主席。

表决
根据香港公司法第32章表A的公司章程第67条规定,如果股东认购的股份还没有足缴股本,他们不能在股东大会上投票。
在任何股东大会上,通常决议是以举手方式投票表决,除非有人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香港公司章程表A第60条)。如以举手方式投票,每一位出席股东/成员各有一票,与他们持有多少股份无关(香港公司章程表A第6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