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商业领域指南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是指从事以下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
一. 佣金代理:货物的销售代理商、经纪人或拍卖人或其他批发商通过收取费用在合同基础上
    对他人货物进行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二. 批发:对零售商和工业、商业、机构等用户或其他批发商的货物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三. 零售:在固定地点或通过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对于供个人或团体
    消费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及相关附属服务;
四. 特许经营:为获取报酬或特许经营费通过签订合同授予他人使用其商标、商号、经营模式
    等。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
    事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经营活动。

《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有良好的信誉,无违反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章的行为。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的外国投资者举办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一.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i. 最低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ii. 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有关规定。
    iii.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地区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
         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二.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i. 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
       规定。
    ii. 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一)项要求外,还应符
        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下列商品,除必须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管理办法》。
2.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
   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
   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3.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
   部另行制定。
4.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
   定。
5. 除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本条另有规定外,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
   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6.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
   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7. 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
   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8.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
   草。
9.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
   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
   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
   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