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股份配售

假如公司还有任何未发行的股份,这些股份可以发行/分配给现有股东或新股东用以筹集资金。
但公司董事在行使他们配售股份的权力时,先要获得公司在股东大会上批准(根据公司条例第57B条),除非所配售的股份是按现有股份比例分配给原有的股东。

根据公司条例第70(1)条,公司必须在其股份分配后2个月内,完成及准备交付所有被分配的股份的股票。
只有当股东的名字被加载公司的股东名册内,该股东才被当成公司正式成员。
当完成股份分配后一个月内,须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填报表格SC1。如以非现金代价的情况配售股份,公司需要提供一份合约的核证本说明该非现金代价的详情,如该合约不是以书面订立,公司须以表格(SC5)填报合约的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