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具体体现了中国政府对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将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1)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农业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重要原材料工业的;
● 高新技术、先进适用技术,能够改进产品性能、提高企业技术经济效益或者生产国内生
产能力不足的新设备、新材料的;
● 适应市场需求,能够提高产品档次、开拓新兴市场或者增加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
● 新技术、新设备,能够节约能源和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以及防治环境污染
的;
● 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人力和资源优势,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 技术水平落后的;
● 不利于节约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的;
● 从事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探、开采的;
● 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业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 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 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破坏自然资源或者损害人体健康的;
● 占用大量耕地,不利于保护、开发土地资源的;
● 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运用我国特有工艺或者技术生产产品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上述三种项目之外的其它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5)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
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6)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
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