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这是我国首次对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验制度。
一、审计报告要求
常驻代表处提交年度报告,实行会计师事务所上传电子版本审计报告的工作机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与工商年检系统接口数据功能,且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年检后才能上传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报告。
二、法规依据及法律责任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登记证:
1.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
2. 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
3. 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
4.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
5.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
三、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换证、延期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规定
自2011年3月1日起,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延期换证,或者变更、备案、注销登记,必须在办理完毕年检之后进行。市工商局于3月1日至8月31日对按照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代表机构换发新版登记证和代表证。换证期间,如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已经届满,应办理延期或者注销登记。【注册代表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