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如何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清理完毕后,如何清偿债务?能不能优先清偿个别债权人的债务?何时才能把财产分配给股东?

一、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有“(二)通知、公告债权人”、“(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务”等项职权。

第186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登记债权,是为了清理债权,以便统筹清偿债务。此时优先清偿个别的债务,是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

二、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有“(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总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项职权。
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列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其中,清算费用指的是公司为清算而花费的费用,如资产盘点、维护、评估、处分的费用,公告、诉讼费用,清算人员的工资等等。职工的法定补偿金指的是依劳动法的规定,公司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给予职工的补偿金。
第189条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191条规定: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我国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公司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