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是负责总公司与客户间的业务联系活动,机构职能单一;首席代表一般由外籍人员担任,同时,也可能有其他的外籍人员任职;代表处外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何确定?税法对其是否有特别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在1994年发出《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出发点一致:外籍人员在国内设立的代表处或其他机构任职,应从该机构取得所得,或者其在该机构任职期间取得的所得应认为由该机构承担,而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机构支付。因此,外籍人员在国内工作期间,应由国内代表处或机构负担的部分收入,在国内应负有纳税义务。
有纳税人以为国内机构不支付外籍员工工资,由国外关联公司支付,外籍员工在国内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就可以免个人所得税,对于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这种理解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文件规定不符。
一、境内、外同时担任职务的处理:
如果外籍人员在国内代表机构和国外公司同时担任职务,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应合理划分国内部分和国外部分,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国内的收入。
建议代表机构在外籍人员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收入划分,否则由税务机关核定的国内收入额将会比较高,外籍人员国内的税负比较重。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国内居住时间不超过183天的情况下,外籍人员在国内工作的期间,只有由国内代表处负担的部分收入负有纳税义务,国外公司负担的部分无纳税义务。
二、在境内不同代表处同时担任职务的处理:
如果外籍人员同时在总机构驻中国境内不同代表处兼任首席代表,也应该按上述原则划分境内收入和境外收入,至于其收入是否需要在不同代表处划分、如何划分,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如果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因此其工资薪金无论如何划分都不影响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但代表处员工工资的划分却影响到代表处营业税和所得税的计算,特别是对于按经费换算收入的代表处。就需要特别留意所在地税务部门相关税务处理规定。
附录: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若干条文解释的通知》((86)财税协字第015号)曾
规定,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的对方国家居民个人被派来华担任企业常驻代表处的代表或工
作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的常驻人员,其工资薪金不论在何地支付,都不适用停留期
不超过183天的免税规定。
(2)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发出《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规定:凡是外籍人员所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
采用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该外籍个人
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
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