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渣打银行开户


渣打银行提供的“中小企业理财”金融服务,依据客户的营商需要,有资金管理、业务拓展、处理风险、提升收益及扩大跨境业务。

香港开户文件 ---- 在中国大陆注册成立的公司

一. 由客户提供的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副本:至少两名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及合法代表)、所有实益拥有人及
     所有获授权签署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副本(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
(2)组织大纲及章程:正本或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
(3)公司董事:见以下“由客户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请文件”;
(4)申报有关注册办事处、董事及主要股东详细资料的确认书:须由户口申请人的董事于过
     去六个月内签署,并经合适的中介机构核证为正确;
(5)有多层拥有权结构的公司:如任何股东是发团,须提供股权结构图以显示与个别最终实
     益拥有人之间的关系;
(6)商业登记证副本:必须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及客户已发开展经营、社
     会活动的执照之正本或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
(7)国家外汇管理局签发之境外开户申请书之认证副本
(8)商业户口开户表格及附签署卡的契约。

二. 由客户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请文件
(1)公司董事通过委任获授权代表处理其他公司(作为该等公司的公司董事)的银行事务的
     董事会决议,并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的副本;并提供由以下附注4所列国家的公证人或银
     行核证的或授权签署人的署名样式;
(2)公司注册证书,并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的副本;
(3)组织大纲及章程正本或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的副本;
(4)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如公司董事在香港注册或在香港经营业务);
(5)如公司董事在香港注册: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的表格NC1/D2A/D2B及分配申报书
     (SC1)/周年申报表(AR1)副本;
(6)如公司董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伯利兹、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等海外注册:最近6个月之
     内的董事在职证明书,申报有关注册地址及董事的详细资料;
(7)如公司董事在其他海外国家注册:有户口申请人的董事在过去六个月内签署书面确认,
     并经适当的中介机构认证为正确,以申报有关注册地址及董事的详细资料。

三. 附注
(1)任何人如并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有标明字母”
     A"),则必须提供护照副本。
(2)“实益拥有人”是指以下说明的个人:
     (a)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该公司已发行股本或资本或利润的不少于10%;或
     (b)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制该公司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0%,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
          形式;或
     (c)行使对制该公司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或
     (d)如该公司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另一人。
(3)适当认证人之定义为:
     (a)下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国家之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核数师、税务顾问或司法人
          员;
     (b)在下文附注4所列任何国家登记注册或设有营运总部之受桂冠财务机构之高级人员;
     (c)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之成员;
     (d)渣打集团有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高级人员;
     (e)发出身份核实文件的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或高级专员公署的人员;
     (f)太平绅士。
(4)阿鲁巴,澳洲,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
     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格恩西岛,香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
     本,泽西岛,荷兰,卢森堡,马尔他,新西兰,挪威,波澜,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
     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马恩岛,英国,美国。
(5)适当中间机构之定义为:
     (a)在上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国家受监管或注册之财务机构或拥有执业资格之律师或会
          计师;
     (b)本银行认可其中一间认可从事公司秘书业务的机构,而该中间机构须参与安排开户
     申请公司的登记注册事宜或目前由开户申请人聘用。
(6)须包含法团股东的公司名称及成立国家的资讯;
(7)请在产权负担证明书上确保有关的公司申请人并非已解散、被除名、清盘或结束营业、
     或正在进行解散、除名、清盘或结束营业。除产权负担证明书外,如开户申请公司在百慕
     达或开曼群岛或萨摩亚登记,须额外提交以下文件:
     (a)合格证明书(适用于在百慕达登记之开户申请公司);
     (b)良好地位证明书(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登记之开户申请公司);
     (c)委任注册代理确认书(适用于在萨摩亚登记之开户申请公司)。
(8)如公司于海外登记并成立少于一年,须提供可信纳的公司/董事/主要股东/实益拥有人的
     银行介绍信(所有海外列国家发出),或者,此介绍信可被免除如董事/主要股东/实益拥
     有人是本行现有客户或经由相应国家的执业会计师/律师行/认可的中间机构所介绍或可被
     最近三个月之银行月结单替代。
(9)包括能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之个人。

四. 银行介绍信各项要求
(1)介绍银行的信笺、全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地址。
(2)发出日期。
(3)清楚注明客户的全名(或公司名称)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编号(或如属公司,公司注册证
     书编号)或其户口号码。
(4)介绍银行高级职员的全名及其签署。


香港开户文件-----在香港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 由客户提供的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副本:至少两名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及合法代表)、所有实益拥有人及
     所有获授权签署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副本(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
(2)组织大纲及章程:正本或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
(3)公司董事:见以下“由客户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请文件”;
(4)董事及公司秘书资料副本: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表格NC1/D2A/D2B及分配申报书
     (SC1)//周年申报表(AR1)副本;
(5)有多层拥有权结构的公司:如任何股东是发团,须提供股权结构图以显示与个别最终实
     益拥有人之间的关系;
(6) 商业登记证: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
(7)公司注册/等级证书副本: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8)商业户口开户表格及附签署卡的契约。

二. 由客户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请文件
(1)公司董事通过为人获授权代表处理其他公司(作为该等公司的公司董事)的银行事务的
     董事会决议,并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并提供由以下附注4所列国家的公证人或银
     行核证的或授权签署人的署名样式;
(2)公司注册证书,并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
(3)组织大纲及章程正本或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
(4)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如公司董事在香港注册或在香港经营业务);
(5)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表格R1(注册办事处通知)副本(如公司董事在香港注册);
(6)如公司董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伯利兹、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等海外注册:有可靠的注册
     代理人在过去六个月内主句董事在职证明书,申报有关注册地址及董事的详细资料;
(7)如公司董事在其他海外国家注册:有户口申请人的董事在过去六个月内签署书面确认,
     并经适当的中介机构认证为正确,以申报有关注册地址及董事的详细资料。

三. 附注
(1)任何人如并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有标明字
     母"A"),则必须提供护照副本。
(2)“实益拥有人”是指以下说明的个人:
     (a)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该公司已发行股本或资本或利润的不少于10%;或
     (b)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制该公司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0%,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
          形式;或
     (c)行使对制该公司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或如该公司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另一人。
(3)适当认证人之定义为: 
     (a)下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国家之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核数师、税务顾问或司法
          人员;
     (b)在下文附注4所列任何国家登记注册或设有营运总部之受桂冠财务机构之高级人员;
     (c)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之成员;
     (d)渣打集团有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高级人员;
     (e)发出身份核实文件的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或高级专员公署的人员;
     (f)太平绅士。
(4)阿鲁巴,澳洲,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
     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格恩西岛,香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
     本,泽西岛,荷兰,卢森堡,马尔他,新西兰,挪威,波澜,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
     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马恩岛,英国,美国。
(5)请在产权负担证明书上确保有关的公司申请人并非已解散、被除名、清盘或结束营业、
     或正在进行解散、除名、清盘或结束营业。除产权负担证明书外,如开户申请公司在百慕
     达或开曼群岛或萨摩亚登记,须额外提交以下文件:
     (a)合格证明书(适用于在百慕达登记之开户申请公司);
     (b)良好地位证明书(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登记之开户申请公司);
     (c)委任注册代理确认书(适用于在萨摩亚登记之开户申请公司)。
(6)此结构图须包含在中型拥有权的所有有关公司的公司名称及所成立地方的资讯。
(7)适当中间机构之定义为:
     (a)在上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国家受监管或注册之财务机构或拥有执业资格之律师或会
          计师;
     (b)本银行认可其中一间认可从事公司秘书业务的机构,而该中间机构须参与安排开户
          申请公司的登记注册事宜或目前由开户申请人聘用。
(8)如公司于海外登记并成立少于一年,须提供可信纳的公司/董事/主要股东/实益拥有人的
     银行介绍信(所有海外列国家发出),或者,此介绍信可被免除如董事/主要股东/实益拥
     有人是本行现有客户或经由相应国家的执业会计师/律师行/认可的中间机构所介绍或可被
     最近三个月之银行月结单替代。
(9)包括能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之个人。

四. 银行介绍信各项要求
(1)介绍银行的信笺、全名、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及地址。
(2)发出日期。
(3)清楚注明客户的全名(或公司名称)及其身份证明文件编号(或如属公司,公司注册证
     书编号)或其户口号码。
(4)介绍银行高级职员的全名及其签署。


香港开户文件-----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岛、萨摩亚、塞舌耳、百慕大、伯利兹注册成立的公司

一. 由客户提供的文件
(1)个人身份证明副本:至少两名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所有实益拥有人及所有获授权
     签署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护照副本(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
(2)组织大纲及章程:正本或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
(3)公司董事:见以下“由客户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请文件”;
(4)产权负担证明书:须由可靠的注册代理人在过去六个月内签发以申报有关注册地址、董
     事及主要股东的详细资料;
(5)有多层拥有权结构的公司:如任何股东是发团,须提供股权结构图以显示与个别最终实
     益拥有人之间的关系;
(6) 商业登记证副本:如适用。如在香港经营业务,需同时提供商业登记证(须经适当的
     认证人认证);
(7)公司注册/登记证书副本: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公司注册证书副本;
(8)商业户口开户表格及附签署卡的契约。

二. 由客户提供的公司董事申请文件
(1)公司董事通过委任获授权代表处理其他公司(作为该等公司的公司董事)的银行事务的
     董事会决议,并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并提供由以下附注4所列国家的公证人或银
     行核证的或授权签署人的署名样式;
(2)公司注册证书,并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
(3)组织大纲及章程正本或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副本;
(4)经适当的认证人认证的商业登记证副本(如公司董事在香港注册或在香港经营业务);
(5)如公司董事在香港注册:适当的认证人认证之表格NC1/D2A/D2B及分配申报书(SC1)
     //周年申报表(AR1)副本;
(6)如公司董事在经英属维尔京群岛、伯利兹、百慕达或开曼群岛等海外注册:有可靠的注
     册代理人在过去六个月内主句董事在职证明书,申报有关注册地址及董事的详细资料;
(7)如公司董事在其他海外国家注册:有户口申请人的董事在过去六个月内签署书面确认,
     并经适当的中介机构认证为正确,以申报有关注册地址及董事的详细资料。

三. 附注
(1)任何人如并非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上有标明字
     母"A"),则必须提供护照副本。
(2)“实益拥有人”是指以下说明的个人:
     (a)直接或间接地拥有或控制该公司已发行股本或资本或利润的不少于10%;或
     (b)直接或间接地有权行使制该公司的投票权的不少于10%,或支配该比重的投票权的
          形式;或
     (c)行使对制该公司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或
     (d)如该公司是代表另一人行事,指另一人。
(3)适当认证人之定义为:
     (a)下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国家之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核数师、税务顾问或司法人
          员;
     (b)在下文附注4所列任何国家登记注册或设有营运总部之受桂冠财务机构之高级人员;
     (c)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之成员;
     (d)渣打集团有限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高级人员;
     (e)发出身份核实文件的国家的大使馆、领事馆或高级专员公署的人员;
     (f)太平绅士。
(4)阿鲁巴,澳洲,奥地利,比利时,巴西,加拿大,塞浦路斯,捷克,丹麦,爱沙尼亚,
     芬兰,法国,德国,直布罗陀,格恩西岛,香港,匈牙利,冰岛,爱尔兰,意大利,日
     本,泽西岛,荷兰,卢森堡,马尔他,新西兰,挪威,波澜,葡萄牙,新加坡,斯洛伐
     克,斯洛文尼亚,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马恩岛,英国,美国。
(5)此结构图须包含在中型拥有权的所有有关公司的公司名称及所成立地方的咨询。
(6)请在产权负担证明书上确保有关的公司申请人并非已解散、被除名、清盘或结束营业、
     或正在进行解散、除名、清盘或结束营业。除产权负担证明书外,如开户申请公司在百慕
     达或开曼群岛或萨摩亚登记,须额外提交以下文件:
     (a)合格证明书(适用于在百慕达登记之开户申请公司);
     (b)良好地位证明书(适用于在开曼群岛登记之开户申请公司);
     (c)委任注册代理确认书(适用于在萨摩亚登记之开户申请公司)。
(7)适当中间机构之定义为:
     (a)在上文附注4中所列任何国家受监管或注册之财务机构或拥有执业资格之律师或会
          计师;
     (b)本银行认可其中一间认可从事公司秘书业务的机构,而该中间机构须参与安排开户
          申请公司的登记注册事宜或目前由开户申请人聘用。
(8)包括能行使对该法团的管理最终的控制权之个人。

银行工商金融业务收费:http://www.standardchartered.com.hk/apply-and-info/service-charge/zh/service-charge.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