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离岸公司

如果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了一间海外公司(离岸公司),并在香港建立了业务的营业地点,根据“公司条例”第XI条,必须于海外离岸公司注册成立的1个月内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该海外离岸公司。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41条,营业地点包括股份转让或登记处,以及用于制造或储存的货物的地方,但不包括非使用于公司办理任何产生法律义务业务的地方。
如果海外公司/离岸公司的营业地点是在香港以外地区的地方,你需要确保该公司是否符合该营业场所所在的司法区的法律规定。例如,如果海外公司在中国建立了业务的营业场所,这间海外公司就必须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
对于设立海外公司,为了解哪些法律适用于该公司,2个概念(注册地点和经营/业务地点)必须要区分清楚。

以下为成立或注册海外公司/离岸公司最常见的地方: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
塞舌尔
萨摩亚
开曼群岛


如果海外公司/离岸公司注册成立后,而且并不在注册成立的国家/司法区经营运作该海外公司/离岸公司,该公司通常不须支付该注册成立国的司法管辖区范围的任何税项。不过,这并不意味着该海外公司/离岸公司不需要缴纳在公司业务经营地管辖区范围内的税款。因大多数的司法管辖区都有法律来管制这些海外公司/离岸公司的业务。因此,在设立海外公司/离岸公司前请再三思考。

海外公司/离岸公司的好处有:
1. 股东和董事资料不对外公开;
2. 无需向注册地管辖区提交纳税申报表及核数师报告;
3. 无外汇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