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是否也需要先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其他前置审批?
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并没有说明。也就是设立手续相对简单,所花时间也就短了很多。但并是所有的行业都无须申请前置审批。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是根据外国企业的行业类别确定。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是根据外国企业的行业类别,由不同的审批部门
进行审批,详见下表:
行业类别 |
审批部门 |
国际道路运输、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以及国际海运辅助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律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
金融机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保险机构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航空运输企业 |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
旅游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
检验鉴定机构 |
国际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
新闻出版机构 |
国际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行业类别 |
审批部门 |
版权组织和权利人 |
国家新闻出版署 |
认证机构 |
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 |
广播电影机构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
证券机构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审批权限,是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的行业来确定审批部门,具体内容见下表:
行业类别 |
审批部门 |
从事陆上、海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
商务部 |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 |
外国银行设立分行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外国石油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 |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
分别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
【注册代表处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