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决议及特别决议

香港公司的股东决议一般分为两类,分别是普通决议及特别决议。公司在选择通过普通决议或特别决议时,须根据香港公司法例及其公司章程的要求来决定。  

普通决议
香港公司法例并没有界定“普通决议”,假如香港公司法例及香港公司章程没有规定:一定要用特别决议通过,即可用普通决议通过。普通决议只须要有多数的股东/成员赞成通过就可以。所谓多数不是指大多数的公司股东/成员,而是指那些出席会议的股东/成员(或其代表)。  

特别决议
如开特别股东大会,香港公司必须给予股东最少21天通知期,而要通过特别决议,须要有不低于75%的股东/成员赞成才可获得通过。香港公司法例规定以下事项必须通过特别决议来决定,而公司章程不能对该事项提出其它方式的决议: -
1. 更改公司的目的;
2. 更改公司的章程;
3. 更改公司成无限公司;
4. 更改公司名称;
5. 更改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的条件;
6. 非上市公司提供财务支助收购自己的股份;
7. 上市公司作出全面收购公司自已的股份;
8. 非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
9. 私人公司从资本赎回或购回其股份;
10. 减少公司的股本;
11. 须要董事负上责任的;
12. 公司被法院清盘;
13. 公司自愿清盘的;

会议记录
根据香港公司法例116B条及119(1)条,每间香港公司必须保存所有公司的书面决议及公司所有的股东会议记录。而香港公司法例119(2)条规定:股东会议记录一定要有该会议的主席签名作实。该条例也适用于董事会议记录。香港公司的会议记录册须存放在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内,如存放在其它地方,须要通知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