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
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
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
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4. 对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
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
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
5.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
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
6. 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
(含10%)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7. 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
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
据实扣除;
8. 在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