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涉及变更登记都有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 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后继续从事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当在驻在期限届满前60日内 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外国企业的有权签字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以及代表发生变更的, 外国企业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变更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地址、常驻代表等主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证件: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变更下列事项的,还需要提供以下文件、证件:
(2-1)变更驻在场所: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驻在地址的使用证明;
(3)代表证;
(4)登记证原件;
(5)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2-2)变更代表: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代表/首席代表的任免职文件;
(3)登记证原件;
(4)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2-3)总公司名称变更: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3)《代表证》;
(4)登记证原件;
(5)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2-4)总公司经营范围变更:
(1)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2)登记证原件;
(3)其他有关的文件、证件。
代表处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要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