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积金MPF

香港政府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实行强积金法例,强制18至65岁香港就业人士设立强积金户口作为供款之用。雇员要到65岁之后才可动用强积金户口内的资金。

雇主必须遵守强积金法例规定的责任,包括安排所有合资格的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以及为他们供款。雇主不论以兼职或全职形式聘用的雇员,只要雇主与雇员的雇佣关系达60日或以上,雇主就必须为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

雇员受雇于新雇主时,无须就受雇的首30日及其后首个不完整的粮期作出雇员部分的供款(即「免供款期」),举例:雇员于6月19日入职,受雇首30日(即6月19日至7月18日)及其后首个不完整的粮期(即7月19日至31日),雇员无须供款。但雇主则须从雇员第一个受雇日起计算及作出雇主部分的供款。雇主如没有从雇员第一个受雇日起计算及作出雇主部分的供款,即属拖欠供款,可被检控。

根据现时强积金制度,雇员收入每月超过6500港元,最小要把收入的5%的作为强制性供款,最高的强制性供款每月1250港元 (即收入25,000港元)。相反雇主供款部份则没有最低要求,如雇员收入每月低过6500港元,雇主也要为雇员的收入供5%作为强制性供款;而供款上限跟雇员供款一样为每月1250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