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关

根据香港进出口(登记)规例的规定,凡将物品进口或出口的人士,除豁免物品外,必须在物品进口或出口后14日内向海关关长递交一份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口或出口/转口报关单。进口或出口私人物品(包括透过互联网或其他方式从向海外直接购买或出售的物品)亦须遵照以上的进出口报关规定,除非该等物品属于进出口(登记)规例内指明豁免报关的物品。任何人士如未有递交所需报关单或在报关单上故意虚报或粗心大意填错任何细节,均有可能被检控。海关关长亦已授权政府统计处一些人员执行对递交资料正确及齐备的进/出口报关单的有关例。

香港进口及出口报关费
由2012年8月1日起,就每份进出口报关单,所有于该日期或以后进出口的物品会减收报关费如下列:
 

                        入口
非食品项目 a.货值以港币计,首$46,000须缴费$0.2
b.以后每增加$1,000或不足$1,000,加缴$0.125,而不足1角的零数须调整为1角计算
食品项目 不论货值多少,每份报关单缴费$0.2
                      出口
货物不论原产地是否香港特区 a.货值以港币计,首$46,000须缴费$0.2
b.以后每增加$1,000或不足$1,000,加缴$0.125,而不足1角的零数须调整为1角计算


 

逾期报关的罚则
未能在货物进口或出口后十四日内报关者,必须缴付罚款。
(1)若报关单所列的货物总值不超过$20,000:
     a.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一个月又14日内报关者,须缴纳罚款$20;
     b.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两个月又14日内报关者,须缴纳罚款$40;
     c.货物进口或出口后两个月又14日后报关者,须缴纳罚款$100;

(2)若报关单所列的货物总值超过$20,000,则上述罚款将分别倍增至$40、$80及$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