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是指公司跟据公司章程规定可发行最大数目的股票(即发行股票数目可少于或等于注册股票数目),如客户没有指定要求,通常香港公司的注册资本会定为HKD10,000元,分为10,000股,每股HKD1.00。从2012年6月1日开始,香港政府取消了0.1%的股本注册税,以鼓励投资者成立香港公司,进行集资活动和业务扩展,借此加强香港作为企业注册地的吸引力,并提升香港作为商贸中心的竞争力。此项修订,除了适用新公司注册,亦适用于公司日后增加注册资本。

股份认购/实收资本(已缴股本)
如获股东会批准,香港公司董事可用票面值或溢价发行公司未被认购的股份给现有或新股东,从而为公司筹集资金,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到位时间由公司董事决定(容许先部分到位),但不须进行验资,只须在每年的周年申报表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因香港公司是采用自行的申报制度,跟国内的验资制度有所不同,如申报与事实不符,香港公司董事须负上刑事责任如蓄意作虚假陈述)。所以,被认购的股份,可以分为已缴股本部分(即实收资本)及未缴股本部分。
根据公司法第32章A表第15条,公司董事可不时向成员催缴有关该成员任何尚未缴付的股份、并在股份分配条件中未确定缴款时间的股款(不论是作为股份的面值或溢价),但
1. 任何一次催缴股款,均不得超过该股份面值的四分之一;
2. 而须缴付的时间,由定为支付上次催缴股款的日期起计,不得少于1个月;
3. 每名成员须收到最少提前14天的通知,指明一个或多于一个的缴付时间及地点。

现金或非现金认购股份
股东/投资者可以以现金或非现金(等值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投入作为公司的实收资本。若分配的股份是以非现金支付,公司须将一份构成获分配者对分配股份的所有权的书面合约的核证副本,递交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如该合约并非以书面订立,公司须以表格SC5填报合约的细则并递交到香港公司注册处存档。递交时间必须在股份分配后一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