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税务代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人可以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1. 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公司在办
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三十日内,应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内容发
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
请办理注销工商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可以
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上述税务申请于续。
2. 纳税申报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如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上述这些申报手续,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
3. 代办申请退税手续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
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
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代理申请退税的范围,包括政策性退税(不含出口退
税);所得税汇算清交退税;因工作差错溢缴的退税;以及其他应办理的退税等,都可以代
理申请。
4. 纳税情况自查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后,对一定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或重点的复查,以
便及时纠正错漏问题。通过自查可以查出属于纳税人自己的行为,及时找出问题自行纠正,
以免受违章处理。
5. 代办建帐建制清理财务,本项代理业务的具体内容 :
(1)设计帐簿,组织会计科目的设置和凭证的使用;
(2)建立会计核算程序和成本计算方法;
(3)制定企业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制度;
(4)清理财务,核对帐目,核实资产,核实损益。
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上述业务的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
年代理、临时代理。但是,税务机关规定或通知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和纳税人
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项,税务代理人不得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