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代表处的驻在场所和存续期限

工作中,常常会被问到:我所租的地方是否可以用来注册代表处?我们也常常会提醒客户:留意所承租的办公室是否符合注册代表处的规定。在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之前的条例规定:常驻代表机构租用的房屋,应委托对外经贸委指定的经营对外服务的公司办理。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

虽然驻在场所的选择性没有任何限制,但也并不是可以随意进驻,还得遵守《业主公约》并遵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取得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1)如是自有房产作为代表机构驻在场所,需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并需要核对原件;
(2)如是承租他人房产代表机构驻在场所,需提供租赁期为一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原件,及其
     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复印件上有产权方签字或盖章;出租方为法人的盖章);
(3)有些地方政府还要求其提供场地使用申明书,申明书内容包含:本公司承诺:不会在该
     场所进行生产、加工、娱乐、医疗、美容美发、网吧等限制项目,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
     律和社区各项管理制度及《业主公约》,不会有扰民活动,如有违反以上承诺或有其他 业
     主(住户)投诉,则本公司将无条件搬离该场地,恢复房屋使用功能。

新出台的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企业的存续期限。也就是废除了旧条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而其一次批准驻在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每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三年。这也就大大降低了代表机构存续成本。
新出台的管理条例对外国企业的存续时间有明确规定:第二章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应存续2年以上。【注册代表处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