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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新政策:2013年3月1日,深圳市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商事改革若干规定》,放宽住所(或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住所是商事主体的法定地址,是文书送达地址和确定司法、行政地域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

商事主体有以下情形的,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其从商事登记簿中移出,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纳入信用监管体系:
1、不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
2、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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