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代表处代表的规定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由此,其内部组织结构也很简单,没有董事会/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监事会/执行监事等职位;既然如此简单,是不是也就没有任何职务担当? 【注册代表处的费用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外国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明确规定:
(1)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为境外人士,必须先经过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
     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地区)使领馆认证。属港、澳地区企业
     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
     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适
     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其他地区依照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
     定执行)的证明文件;
(2)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为中国籍人士,其身份无须公证认证;
(3)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都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地区)使领馆认
     证。属港、澳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
     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属台湾地区企业的,须提交经
     当地公证机构公证(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并经广东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其他地区依照当
     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执行)的证明文件;
     同时,首席代表及一般代表的任职条件注重品行等实质要求。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
     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
      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 或
      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