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认证后的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下月抵扣

增值税发票已通过认证,但做报表时,疏忽落了几张发票数据,是不是不能下月抵扣?不能抵扣请问还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当月认证的发票,在次月申报期内落报了几张,则落报的这几张发票不能再抵扣进项税额了,没有其它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