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经费支出涵盖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废止了国税发[2003]28的规定,不再按代表机构的经营性质分别规定不同的征税方式,而是根据代表机构的财务核算水平规定不同的征税方法。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申报缴纳税费的代表机构,必须明确知道经费支出额所涵盖内容。新办法规定: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物品采购费(包括汽车、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通讯费、差旅费、房租、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交际费、其他费用等。

以下几项经费支出项目的计算,我们需要特别注意:
一. 自2010年1月1日起,代表机构发生的购置固定资产支出,以及代表机构设立时或者搬迁等
    原因所发生的装修费支出,应在发生时一次性作为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计税。 新办法取消
    了国税发[1998]63号文中对于代表机构发生的购置固定资产以及装修费支出金额较大的相
    关规定。旧办法规定:固定资产可以按最短折旧年限分期提取折旧,不留残值,平均摊入
    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算纳税;装修费支出,可按5年平均摊入代表机构经费换算收入计
    算纳税的优惠规定。当然,代表机构在2010年1月1日前发生的上述两项支出,已按国税发
    [1998]63号文方法计算纳税的,应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
二. 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三. 发生的交际应酬费,以实际发生数额计入经费支出额。
四. 以货币形式用于我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滞纳金、罚款,以及为其总机构垫付
    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应作为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额。新办法在国税
    发[1998]63号文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代表机构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可不作为经费支出额换
    算收入。
五. 代表机构为总机构垫付的不属于其自身业务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需要作为代表机构经费
    支出换算收入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其总机构垫付的部分费用可不作为常驻代表
    机构的费用换算收入征税的通知》(88国税外字第333号)文中有明确规定。费用包括:
    1. 总机构邀请访问,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人员的机票费用;
    2. 总机构组织的代表团访华,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该代表团人员在华食宿费用、 交通费
       用以及交际应酬费用,但不包括为来华从事商务洽谈、签订合同等代表团 所垫付的上述
       费用;
    3. 总机构在华举办大型展览,由常驻代表机构垫付的有关布展费用、样品的关税、 境内运
       输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六. 其他费用包括:
    1. 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
    2. 国外样品运往中国,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仓储费用、报关费用;
    3. 总机构人员来华访问聘用翻译的费用;
    4. 总机构为中国某个项目投标,由代表机构支付的购买标书的费用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