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地区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采取了从沿海到内陆循序渐进的整体战略,目前各类经济性特殊区域有:
1.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及上海浦东新区。
2. 沿海开放城市:上海、天津、大连、秦皇岛、烟台(含威海)、青岛、连云港、南 通、宁
   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共14个。
3.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49个及5个享受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政策的工业园区,遍布于各
   省、市、自治区。
4. 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个,遍布于各省、市、自治区。

根据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包括外资在内的投资到中西部内陆地区。有关的外商投资政策措施包括:
(1)《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内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政策。
(2)对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和优势产业项目,适当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
(3)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
     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
(4)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对银行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
     区首府城市;允许西部地区外资银行逐步经营人民币业务;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依照有关
     规定投资电信、保险、旅游业,兴办中外合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市政公用企业
     和其他已承诺开放领域的企业;对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允许在西部地区先行试点。
(5)拓宽外资渠道:允许外商在西部地区进行BOT、TOT方式试点;允许外商投资项目开展
     包括人民币在内的项目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上
     市;支持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和允许类产业的企业通过转让经营权、出让股权、兼并重
     组等方式吸引外商投资;积极探索以中外合资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方式引入外资。
(6)鼓励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到西部地区进行再投资,其再投资项目外资比例超过25%
     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