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于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对非居民企业概念阐述: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A. 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A)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B)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C)提供劳务的场所;
   (D)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E)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
        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B.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
   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B)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C)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
        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
        定;
   (D)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E)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
        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F)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注解1]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类型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着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类型企业依法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

[注解1]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 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