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
   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2、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出资或者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申
   请书中予以明确。
4、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
   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
   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6、个人独资企业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机关提交转让协
   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7、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个人独资企业可向原登记
   机关提交改变出资方式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8、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责任:
1、未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
   机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
   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3、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2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办理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5、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
   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备案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6、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不在报刊上声明作废的,由登记机关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由登记机关处以
   500元以下的罚款。
7、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8、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
   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9、承租、受让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收缴营业执照,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
10、伪造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的,吊
    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