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活动的香港公司

不活动的公司
不活动的香港公司被定义为一间香港公司并没有进行任何会计相关的事务历史记录。如果一间香港公司是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121条中规定:有进行相关会计事务历史记录,并进行入账,该香港公司并不能称是不活动的公司,除非该相关的入账费用是法定的费用(香港公司条例第344A(9)条)。
当一间香港私人有限公司想把该公司申请为不活动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44A(1)条,该香港公司可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宣布该香港公司将处于不活动状态,及授权公司董事将该项特别决议递交给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
从公司被视为不活动公司起,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44A(4)条可获豁免遵守下列规定: -
1. (ss107-111)提交周年申报表及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2. (ss122-134)保持账簿,编制损益账及资产负债表

如该香港公司在被视为不活动期间有进行相关会计交活动易时,该香港公司就不能再继续获豁免遵守以上的相关法规。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344A(6)条,如任何股东知道或应该知道该香港公司有进行相关的会计交易,公司每名董事(包括任何影子董事)须要个人负上公司相关交易的责任。
如该香港公司想停止被视为不活动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s344A(5)条,该公司董事须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一份公司特别决议书,说明该公司将会有相关会计事务历史记录产生,从而申请除消不活动公司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