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少计销售额应该计入哪个年度

B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1年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今年3月主管税务机关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1年10月有一批产品发出未记销售收入,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15万元,遂依法作出了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的处理决定,上述款项该公司已于4月份申报并缴纳入库。该公司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是否要将这笔15万元的查补销售额记入年应税销售额,以判断是否达到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B公司查补销售额虽然是2011年10月的,但相应的查补税款是在今年4月申报入库,因此,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应将这15万元作为今年4月的应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