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

如文件的签发地是香港,而使用公证件的单位/部门是在中国内地,则需要选用香港律师做公证,而该香港律师一定要有中国委托公证人的资格才可以办理。

中国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

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发生在香港,内地使用的证明文书是由中国委托公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受司法部委托,以个人名义为香港人办理证明文书,除了证明内容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外,也有责任根据《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的规定,审查当事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委托公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并未享有特别的调查权,只能在香港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查。因此委托公证人办理的证明文书多数以当事人根据香港宣誓条例作出“声明”的形式出具。

根据《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之规定,委托公证人的业务范围是证明发生在香港地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证明的使用范围在内地。司法部于2002年11月根据《管理办法》制订《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试行)》规定:所有公证文书都必须由中国委托公证人亲自办理,即亲自审查相关文件,核查当事人身份,见证当事人签名, 并亲自在公证文书上签名,不得由他人代替。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必须符合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

中国委托公证人出具的到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 《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

中国委托公证人所办理的公证文书大致可分为五类:
(1) 声明书、(2) 证明单方签署的法律文书、(3) 证明法律事实、(4) 证明文件的原本及复印本、(5) 证明双方或多方面签署的法律文书,最常办理的中国委托人公证有:-
1. 商业类文书公证: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董事会议纪录或决议证明书、周年申报
   表、委托书等公证;
2. 文件、证件公证:如香港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鉴定书、会计账目、投诉信等公证;
3. 赠与书公证;
4. 房地产买卖合同公证;
5. 房地产抵押合同公证;
6. 内地打官司的委托书公证;
7. 申请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公证,所谓「寡佬证」的公证文书公证;
8. 申请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公证;
9. 继承(放弃继承)遗产声明书公证;
10. 办理夫妻关系(结婚)声明书公证;
11. 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书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