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优惠政策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领域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
     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
     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
     税。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
     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对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
     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
     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列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
     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6)对属于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
     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7)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
     设备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8)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
     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9)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及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
     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0)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
      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