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代表处的法律问题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适用《公司法》还是《企业法》众说风云;中国内地政府部门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有专门的法律管理条例的,并不断进行修改和完善;【注册代表处

2010年11月10日于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于2011年3月1日开始施行。这部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废止了1983年发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983年登记管理办法)。这两部法规最大的区别在于:新出台的法规明确界定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为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不能从事任何营利业务,中国缔结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根据1983年的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也就是说,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间接的从事营利活动。除此外,新出台的登记管理条例对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法律责任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一、根据登记管理条例,登记事项方面主要有以下内容值得注意:
    1. 外国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名称、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
       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2. 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
       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3.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除非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
    4.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
       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与外国企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采购、境内投资有关的
       联络活动。

二、设立登记方面值得注意的是:
    1. 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2. 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3. 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4. 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5. 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6.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三、变更登记方面和注销登记方面主要注意:期限的一些规定。

四、在法律责任方面要注意登记管理条例的第35条: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专门用于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