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年7月29日发函:财税(2013)52号文件: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相关链接: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