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3729日发函:财税(2013)52号文件:从20138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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