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代表处的审批权限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是否也需要先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或其他前置审批?
新出台的行政法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文件并没有说明。也就是设立手续相对简单,所花时间也就短了很多。但并是所有的行业都无须申请前置审批。是否需要前置审批是根据外国企业的行业类别确定。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是根据外国企业的行业类别,由不同的审批部门
进行审批,详见下表:
 

行业类别 审批部门
国际道路运输、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以及国际海运辅助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会计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航空运输企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旅游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局
检验鉴定机构 国际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
新闻出版机构 国际新闻出版署、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行业类别 审批部门
版权组织和权利人 国家新闻出版署
认证机构 国家认证监督管理委员会
广播电影机构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证券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审批权限,是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经营活动
的行业来确定审批部门,具体内容见下表:
 

行业类别 审批部门
从事陆上、海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商务部
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机关
外国银行设立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国保险公司设立分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外国石油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或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提出意见,报商务部审批
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分别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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