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税收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胞)在中国适用的主要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环节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等。进出口货物按海关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税率为25%;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 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二、增值税:
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增值 税纳税人。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7%(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图书、报纸、杂志、饲 料、化肥、农药、农机等税率为13%)。

三、营业税:
在中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金融保险、建筑、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转让无 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营业税共设3档税率,从最低3%(如交通运输费)到最高20%(如娱乐业)。

四、印花税:
在中国境内进行购销、加工、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 术合同以及产权转移票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均应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 率最低为万分之零点五,最高为千分之一。权利许可证照和营业账薄(不包括计载资金的账簿)按件贴花,每件5元。

五、进出口关税:
目前中国进口关税平均税率为12%。除对几项重要资源性商品征收出口关税外,中国对其他 商品出口不征收出口关税。

六、消费税:
在中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烟、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 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人。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14档税率,从最低税率3%至最高税率45%。消费税采取从量定额征收和从价定率征收两种办法。

七、契税:
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所称转移土地、房屋 权属是指: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2)土地 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契税税率为3%-5%。

八、城市房地产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人士所拥有的房屋产权须交纳城市房地产税。计算方法为,按房产原值 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纳税,年税率为1.2%;或者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税率为12%。房产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九、车船使用牌照税:
外商投资企业拥有和使用的车辆、船舶,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 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载重汽车、机动船和非机动船依其载重或净吨位数量计税,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依车辆数量计税。

十、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 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 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 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 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 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采取累进制计算,共分9级,最低为5%,最高为45%。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事劳务所得报酬、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的,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对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