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

【问题】
A企业是增值税纳税人,总机构在深圳市罗湖区,由于经营需要,在福田区设立了一个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且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经营业务,该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在何地缴纳增值税?能否汇总到总机构一并缴纳?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址:
1.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
   (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
   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
2.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
   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
   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 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
   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的要求,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在直辖市范围内连锁经营的企业,报经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

所以,A企业的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对于符合条件的总分支机构,需报经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方可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