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准期限”与“首次供款日”

一、当“特准期限”或“首次供款日”遇上公众假日,怎么办?
   “特准期限”和“首次供款日“是强积金制度下其中两个重要日子,透过以下例子,让我们
   更清楚了解如何计算有关日子。
   1、特准期限:对强积金的非临时雇员来说,“特准期限“指雇主必须为新雇员登记参加强积
      金计划的限期。特准期限是受雇日起计的60日。如”特准期限“的最后一日(即第60日)
      为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期限则可顺
      延至 下一个并非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2、首次供款日:对强积金的非临时雇员来说,“首次供款日“是指60日”特准期限“终结所
      在月份的下一个月的第10日。在该日或之前,雇主必需为有关雇员缴付首次供款。如该日
      为星期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供款日可顺延至下一个并非星期六
      、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二、“特准期限“及”首次供款日“同样与雇员受雇的第60日有关,当雇员受雇的第60日为星期
    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记参与强积金计划的期限会因此顺延,
    但“首次供款日”可同样顺延吗?
    我们通过例子说明:假设雇员受雇的第60日是2014年1月31日。该日为公众假日,所以
    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限期可顺延至非公众假日的2014年2月4日(因为2014不爱吧1月
    31日至2014年2月3日为香港公众假日)。按照此情况,正确的“首次供款日“应该是
    2014年1月份之后的第10日,即2014年2月10日,还是,2014年2月份之后的第10日,
    即2014年3月10日?2014年2月10日为”首次供款日“。虽然因公众假日的缘故,为雇
    员登记参加强积金的限期顺延至2014年2月4日,但计算首次供款日仍然以雇员受雇的第
    60日为准则,即雇主必须于2014年1月31日随后的一个月的第10日(即2014年2月日)
    或之前全数作出供款。 

    除此之外,雇员在受雇满60日时终止受雇, 即其离职日期为受雇的第60日,雇主仍需安排
    该雇员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及作出供款。即当 “特准限期的最后一日为星期六、公众假
    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登记参加强积金计划的限期可顺延至下一个并非星期
    六、公众假日、烈风警告日或黑色暴雨警告日的日子。 没有准时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
    或没有准时全数缴付供款,后果可以是很严重的。没有安排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的,可被
    判罚款或监禁;而没有向强积金服务上准时全数缴付强制性供款的,除会被征收拖欠供款
    款额的5%附加费,更可能会被判罚款或甚至监禁。详情可参阅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
    网页 www.mpfa.org.hk的违规情况及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