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设立代表处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局关于印发《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商办台函(2012)259号):

本工作规则所称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的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涉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保、慈善、公益事业的除外),但又不称为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由商务部核准。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代表机构设立、延期、变更(变更代表机构名称、办公地址、业务范围、首席代表及代表)、注销,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商务部(台港澳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同意后,商务部进行核准。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依照台湾地区有关规定,经批准设立登记满5年;
二、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赴大陆设置代表机构;
三、须具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良好的行业信誉,其本身或其主要会员从事两岸经贸交流和合作
    业务;
四、无违反大陆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须提供的材料:
1. 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该组织简况、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派
   驻人员(首席代表、代表)、业务范围(代表处业务范围不能超过该组织的业务范围)、驻
   在期限、办公地址等;
2. 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该组织赴大陆设立代表机构的文件(正本);
3. 银行资信证明正本;
4. 首席代表和代表的授权书、首席代表和代表的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如首席代表或代
   表由改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其授权书必须由该组织理事会2名以上理事(或执行理事)
   签署;
5. 代表机构地址证明(如租房或购房证明,批准后6个月内补报);
6.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申请表》、(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人
   员申报表》及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材料。代表机构在设立获准后,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和公
   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延期须提供的材料:
1. 延期申请书;
2. 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前一个驻在期的业务活动报告;
3. 银行资金证明信正本;
4. 该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及登记证复印件;
5. 常驻代表机构办公地址证明(租房或购房证明);
6.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申请表》及其他必要提供的材料。

代表机构在申请延期获准后,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和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须提供的资料:
1. 变更申请书(由该组织法定代表人签署);
2. 变更相关材料;
3.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报表》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代表机构在申请变更获准后,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和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须提供的资料:
1. 该组织法定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2. 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
3. 代表机构的批准证书原件和登记证复印件;
4. 商务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批准注销的代表机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未经批准擅自撤离的代表机构,在该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且其所属组织清理完结相关债权债务及未结事宜前,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所属组织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注册代表处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