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条件

纳税人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哪些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至五条规定如下:
1. 对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除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
   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2. 对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
   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
   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
        确税务资料。

3.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