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销售额未达5000元的企业也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月销售额未达到5000元的公司制企业也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第一条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元-20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500元。但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所以,对于除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外的企业是不适用起征点有关规定的。

就企业开采矿资源应缴纳何种税,该负责人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开采矿产资源提供劳务有关货物和劳务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6号)规定,纳税人提供的矿产资源开采、挖掘、切割、破碎、分拣、洗选等劳务,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针对电梯维修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该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规定,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此外,有人提出,农业生产者将自产的山核桃炒制后销售,能否免缴增值税,该负责人明确表示:不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05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第一条第五项明确,炒制的果仁、坚果,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