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的金融与外汇管理

目前中国的金融组织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政府对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国家的金融监管,通过央行的货币控制管理手段来调节金融市场。中国的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的人民币汇率。人民币经常项下自由兑换,资本项目下外汇仍实行严格管理。对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进出口收付汇实行核销制度。

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0日内,应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外汇管理部门领取《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并填写《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表》,凭证向企业注册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异地或境外开户须另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报批。

银行结售汇制度:企业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企业的各类对外支付用汇,必须持有效凭证或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从其外汇帐户支付或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在国家规定的场所外买卖外汇为非法。

人民币经常项下可自由兑换: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用汇,可凭有效凭证以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预付货款、佣金等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经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可在银行办理兑付。

政府对资本项目下外汇收支的管理:一是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二是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在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三是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外债管理:中国政府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直接向境外银行或企业借用外汇资金,但对外借用中长期外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或章程中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差额。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后,均需及时到外汇管理部门定期或逐笔办理外债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外汇资金,实际使用外汇资金后,应按规定向外汇管理部门反馈。所有外债的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管理部门核准(银行除外)。

外汇收支报告表:该表是半年报表,每年7月10日之前向有关部门报送本年度上半年的报表,每年3月10日之前报送上年度全年的报表,并随附文字说明。

年终财务报表:要求每年3月31日之前向有关部门报送上年度的年终财务报表,并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