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代表处的性质和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外国(地区)企业依据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主要进行市场调研、贸易活动、投资咨询,不可以直接从事营利性活动。两国之间有协议可以进行商业活动的除外。

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
      务活动。

简单说: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其“机构名称”:外国企业国籍(地区名)+ 外国(地区)企业中文名称 + XX代表处。【注册代表处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