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名册

所有香港有限公司必须以中文或英文保持一份股东名册。此份香港公司股东名册必须保留在该公司在香港的注册办事处。如果它被保存在公司注册办事处以外的地方,公司必须使用表格R2通知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
如股东不再成为公司成员,该成员的记录在他停止成为公司成员后,最少要在股东名册上保留30年才可销毁。
只有在股东名册上登记了股东资料的记录后,才正式成为香港有限公司股东或成员,并享有“公司条例” 下赋予公司成员的权利。
每个工作天最少要开放2小时的工作时间给股东/成员或公众人士查阅股东名册。股东/成员查阅股东名册不须向公司缴付任何费用;而其他公众人士查阅股东名册须根据“公司条例”附表14所指明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