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

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外商投资企业。 【注册外商投资公司
1. 审批权限:
   (1)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
   (2)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他业务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2. 注册资本最低要求:
   (1)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美元。自2005年12月11日
        起,对上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实行国民待遇。

3. 经营范围:经批准,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订舱(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
   (4)缮制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4. 其他规定:
   (1)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正式开业满1年且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后,可申请在国内其
        他地方设立分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在其总公司的经营范围之内。分公司民事责
        任由总公司承担。

   (2)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应至少
        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如果企业注册资本已超过最低限额,超过部分,可作为
        设立公司的增加资本。

   (3)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向总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总公司所在地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后批准。根据
        本规定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
        管部门应在初审后将全部申请材料及拟设立分公司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函上
        报商务部,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外商投资公司商事登记费用